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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择业用工法草案

本人17岁在学校入团、19岁在企业入党、23岁在公司组织科工作、27岁在总厂保卫科工作、30岁考取国家机关工作。32岁87年写成17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择业用工法草案》,同年向国家社会科学院申请课题和研究费。十七章小标题依次是:第一章:基本原则; 第二章:择业证制度;第三章:合同履行者;第四章:自由择业者; 第五章:计划择业者;第六章:择业用工市场;第七章:择业用工程序;第八章:双向选择程序;第九章:押金制度;第十章:议价收费制度;第十一章:工资制度;第十二章:失业救济制度;第十三章:仲裁机构; 第十四章:干部制度;第十五章:宏观监督市场;第十六章:支贫鼓励基金和失业救济基金;第十七章:附则。
丁伟志: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社会科学院院长
作为课题申请、作为研究费申请,八七年本人将《草案》寄呈国家社会科学院,并写信给丁伟志院长。
八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收到国家社会科学院规划基金处的复函:全文如下
于某某同志:(真实姓名见实名认证)
致丁伟志同志函收悉。兹寄上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“条例”、 “1988年指南”和申请书,有关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手续等在“条例”和“指南”中均已说明。此复
规划基金处
1988年5月21日
同时收到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课题申请书》、 《198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指南》、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暂行条例》。
另外收到有关机构的, 赴深圳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的邀请书。邀请书提出:将课题成果一式三份汇入会务中心,作好会上交流、会后出汇编的准备。
更多内容见本人公开在博客上的文章,文如其人,以文交友,以文探讨彼此合作、彼此交流的可能性。
2013-07-11 10:40
IP:223.166.240.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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